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形势,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并促进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增强学生的劳动意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安排贫困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设立“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于学工处。学院资助中心负责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系应安排专人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工作。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资助中心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发布用人信息,招聘学生参加各类活动。
第五条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资助中心)职能: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部署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三)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制定全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政策及精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材料;
(五)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协调学院各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监督检查学生到岗和用人部门的管理勤工学学生的情况;
(六)制定校内勤工助学的报酬发放标准,审核各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劳动时间,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七)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的培训,内容以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服务意识教育和基本技能为主,保障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努力拓宽勤工助学基金来源渠道,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用人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院资助中心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院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院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和学生,学院资助中心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或履行协议,无故中止工作的学生,用人单位(部门)有权将其辞退(需报院资助中心备案)。对遭辞退者,本学期内院资助中心不再安排其参加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院资助中心有权终止其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时间安排与劳动报酬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作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1.5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院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学生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院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院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力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