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将地大学毕业生培养成为国家需要的“四有”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院全日制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在同时符合1、5、6三项条件前提下,必须具备2、3、4项条件中的一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无单科不及格现象;至少获得过一次奖学金。
3、曾获得至少一次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曾为学院或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
5、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参加学院举行的各种活动与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三、评选比例
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的比例评选。
四、评选及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领取并填写《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报表》(见附件)。
2、各系部在评选过程中要根据评选条件,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体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3、各系部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学工处审核。
4、学工处审核公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5、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从获得我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产生,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参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
五、评选时间
每年4月份。
六、表彰
表彰大会与毕业典礼同时举行。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院授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七、其它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党团和行政处分或未能按期授予毕业证者,一律撤消优秀毕业生荣誉,收回荣誉证书。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