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员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取消应征入伍、村官推荐、入党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四)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第十六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院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多次殴打、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两次以上作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的,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席10-59学时,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缺席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正常教学日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请假离校2-11天,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假离校12天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和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由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院指定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擅自夜不归宿学期累加达到3次者(凡一学期在校期间,这其中包括周末、五一、国庆等非寒、暑假期,学生未经履行正当请假手续而不在寝室就寝者一律作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次累加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零点以前晚归,一学期累计3次计一次旷寝;零点以后晚归,一学期累计2次计一次旷寝。对于查寝后未经许可强行出宿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上处分。
(十一)零点以后上网、娱乐和从事其他活动不关灯睡觉的,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或者从事轮滑等危险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教室、实验室等非吸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乱涂画、张贴或乱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含寝室)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不经劝阻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或者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不经劝阻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盗用、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院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学院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查,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六条 作出违纪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记录在案,视为送达;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示送达,公示10日后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工作处(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或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学生工作处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负责考察,考察合格者,一年后可以撤销处分,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记过及其以下处分者,受处分一学期后,经所在系部(院部)考察合格,可以撤销处分,考察期间再次违纪者,加级处分。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撤销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负责审批办理;留校察看处分的撤销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办理。所有受处分学生撤销处分时,必须参加学院或者系部(院部)组织的培训班,并考核合格方可撤销处分。
第六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 未撤销处分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预科生和短期培训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