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处分规定
严重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学院指定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6、偷电,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进出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零点以后上网、娱乐和从事其他活动不关灯睡觉的,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处分。
11、对擅自夜不归宿学期累加达到3次者(凡一学期在校期间,这其中包括周末、五一、国庆等非寒、暑假期,学生未经履行正当请假手续而不在寝室就寝者一律作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次累加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2、零点以前晚归,一学期累计3次计一次旷寝;零点以后晚归,一学期累计2次计一次旷寝。
13、对于查寝后未经许可强行出宿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上处分。